桂工程院科研字〔2023〕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學術交流,擴大學術影響,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提高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水平,加強學術交流活動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各部門應重視學術交流工作,鼓勵各單位進行學術交流活動,調動科學研究積極性。
第二章 學術交流活動的范圍
第三條 學術交流活動范圍包括:
(一)由學校主辦(承辦)或與校外單位共同主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全國性學術會議和自治區(qū)級、市縣級學術會議,并在校園內或校園周邊召開,有較多師生參加的會議;
(二)學校邀請校外專家學者所作的學術報告;
(三)各二級單位、科研機構(平臺)組織的學術活動;
(四)教師參加的國內外學術會議。
第四條 各類學術交流活動定義:
(一)國際性學術會議是指國際學術團體(學會、協(xié)會)主辦的學術會議,面向國內外征集論文且有外國專家學者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分多邊和雙邊兩種類型,多邊國際學術會議的與會者須來自3個及以上國家和地區(qū)(不含港澳臺地區(qū))的代表,雙邊國際學術會議的與會國外代表不少于會議全體代表總數的20%;
(二)全國性學術會議是指全國性學術團體(學會、協(xié)會)主辦的學術會議,會議主題須緊密聯(lián)系學校學科建設和科研工作,有助于提高學校的學術水平和學術地位;
(三)自治區(qū)級、市縣級學術會議是指自治區(qū)學術團體或已批準備案的自治區(qū)級、市縣級學會組織舉辦的學術會議;
(四)學校邀請校外專家學者所作的學術報告是指校外專家學者受邀來我校在科學研究的新理論、新觀點、新方法等方面進行的學術報告;
(五)學校各二級單位、科研機構(平臺)組織的學術活動是指學校二級單位、科研機構(平臺)邀請校外專家學者開展的或本單位組織的各類學術報告會、討論會、學術沙龍等。
第五條 教師參加的國內外學術會議是指學校教師受邀參加的國內或國外舉辦的,與學校學科建設和科研工作有關的各類學術會議。
第六條 以下內容不屬于學術交流活動:
(一)各類課程教學活動、教研會議;
(二)為學生開設的實驗、實習活動;
(三)各社團或非組織單位舉辦的學習交流、讀書活動;
(四)其他教學或學習交流活動。
第七條 學校舉辦的學術交流(會議)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指導思想正確、目的明確,堅持實事求是,符合國家的各項規(guī)章政策;
(二)學術交流(會議)主題有利于學校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對學校重點學科發(fā)展和重點研究領域具有實質性的推動作用;
(三)學術交流(會議)組織健全。舉辦的國際國內學術會議須有我校專家進入會議領導機構或論文評審委員會;
(四)學術交流(會議)活動經費獲取及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
(五)主辦(承辦)的國際學術會議、全國性學術會議和自治區(qū)級、市縣級學術會議,須有我校學者提交的會議交流學術論文或學術報告。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主辦(承辦)的校級以上學術會議應該取得政府主管部門或學術團體(學會)的正式批文或委托函。具體實施單位須提前1個月向科研處提交《廣西工程職業(yè)學院舉辦學術會議申請表》(見附件),并附政府或學會等主管部門的委托批文??蒲刑幐鶕W校總體規(guī)劃和學科建設等方面的綜合情況予以審批。
第九條 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涉及意識形態(tài)領域的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講座需經學校黨委宣傳部及其主管領導審批備案后方可舉辦。
第十條 國際性學術會議統(tǒng)一由國際合作與交流中心向上級主管部門預報和申報,上級正式批復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承諾舉辦會議、發(fā)布正式的會議通知或邀請。國際性學術會議嚴格執(zhí)行預報制度,會議承辦單位應及時預報。校內預報受理時間為2月上旬(預報當年下半年擬舉辦會議)和9月上旬(預報次年上半年擬舉辦會議)。預報內容主要包括:擬召開會議的中英文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承辦、合辦方,所需經費等。國際會議題目和內容需報請學校宣傳部審批備案。
第十一條 凡舉辦聚集性學術會議,需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報備、審批,并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學校二級單位開展的學術交流活動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該單位的科研工作負責人參與。
第十三條 掛靠學校的各類學術團體(學會)、科研機構(平臺)開展的學術交流活動,由掛靠的二級單位負責監(jiān)督和協(xié)助組織。
第十四條 對活動舉辦過程中的不適言論應立即予以制止、糾正并立即向學校宣傳部報告。
第十五條 主辦(承辦)單位在會議結束15天內,需向科研處提交會議總結報告,同時報送會議紀要、圖片、聲像及其他電子文檔,根據需要移交學校綜合檔案室立卷、存檔。國際性學術會議總結報告和相關影像資料應同時抄送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中心。
第十六條 凡學校主辦的學術交流活動,相關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學校重大學術交流活動,應通過各類宣傳媒介進行報道,但不得不實宣傳或夸大宣傳。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舉辦學術會議的經費,原則上由舉辦者自行解決,學校不另行資助。確因舉辦單位經費困難且規(guī)模大、影響廣的學術會議,學校適當給予資助。
第十八條 根據學校學科專業(yè)建設和科研工作需要,結合學校下達的預算情況,資助學術會議標準如下:
(一)由學校主辦(承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學校資助不超過10萬元;
(二)由學校主辦(承辦)的全國性學術會議,學校資助不超過6萬元;
(三)由學校主辦(承辦)的自治區(qū)級、市縣級學術會議,學校資助不超過3萬元。
第十九條 資助費用只能用于會議期間的特邀專家學者報告勞務費、差旅費、工作餐、住宿及租用場地等費用,并按照學校相關規(guī)定標準支出。學校鼓勵向國家或自治區(qū)、市縣有關部門申請會議資助費,并按有關要求進行使用。
第二十條 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會議的教師,學校不單獨予以資助,所需經費從二級單位學科專業(yè)建設、科研項目等經費支出,提交的論文和報告由作者自行負責。申請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會議應提交申請報告并詳細說明:會議名稱、內容、時間、地點、規(guī)模、被邀請報告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會務費交納、會議的開支預算等情況,以備檢查審計。出國(境)參加國際性學術會議應按照規(guī)定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批手續(x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主辦(承辦)國際性學術會議議題、參會代表發(fā)言及會議期間安排的各項活動,以及教職工赴國(境)外參加國際性學術會議,均不得違反國家安全、保密和涉外工作規(guī)定。其他未盡涉外事宜,應事先與國際合作與交流中心溝通,以便妥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廣西工程職業(yè)學院舉辦學術會議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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