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guī)范學院的請假制度,依照學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根據(jù)學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學生上課、實驗、實習以及規(guī)定參加的會議、集體勞動、軍訓等都要實行考勤,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xù),一般不得事后補假。
第二條 請假規(guī)則
(一)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種。事假是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校規(guī)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不得請事假;病假是指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病假同時須提供校醫(yī)務室或醫(yī)院的相關證明;公假是指因參加校、院開展的重大活動,并經有關院領導證實后確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二)學生因事、因病、因公等原因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全校性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xù),否則按曠課處理。
(三)學生請事假超過兩天的,原則上需學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打電話與輔導員聯(lián)院,說明原由。
(四)考試、考查(包括補考)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均須報教務處審批,同意請假后方準予參加緩考。
第三條 請假條件
(一)因病需要到醫(yī)院就醫(yī)(須提交醫(yī)院證明);
(二)重病需住院治療或回家療養(yǎng)(須有醫(yī)院證明);
(三)父母或直院親屬病重或病故;
(四)代表學校(學院)外出參加活動;
(五)畢業(yè)班學生到應聘單位面試;
(六)其他因故不能上課,不能參加學校、學院、班級組織開展的活動,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課等情況,均須履行請假手續(xù)。
第四條 請假程序
(一)請假條由輔導員負責管理。請假的同學應到輔導員處領取請假條 ,并按要求如實填寫。
(二)學生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條 ,說明請假的原因和時間,請病假需有校醫(yī)務室或醫(yī)院有效證明。請事假要有充足理由,一般應從嚴掌握。請假條 填好后,交輔導員簽署意見, 學院院長簽字后,送審批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五條 準假權限
(一)0.5天以內的請假,由輔導員審批;
(二)1天至1.5天(含1.5天)的請假,由學生科長審批;
(三)1.5天至3天(含3天)的請假,由學院院長審批;
(四)3天至5天(含5天)的請假,由學生工作處審批;
(五)5天至30天(含30天)的請假,由主管學生工作處的校級領導審批;
(六)30天以上的請假,則由學生辦理休學手續(xù);
第六條 補假手續(xù)
(一)學生因急事無法事先請假的(如家中突發(fā)重大變故或本人因病無法正常出勤),本人必須先致電告知輔導員,經輔導員口頭同意后可以事后補假。并在核準期限終止后第一個工作日內,由本人辦理補假手續(xù)。
(二)學生在假期、節(jié)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guī)定按時返校,逾期不能歸者必須事先致電告知輔導員,事后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xù),否則按曠課處理。
(三)以下情況均以曠課處理
1.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擅自不上課、離校或不參加活動者;
2.請假到期需延假但不辦理續(xù)假手續(xù)者,超假部分以曠課處理;
3.未經請假無故曠課者,根據(jù)曠課課時數(shù),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與綜合測評掛鉤。
第七條 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后必須及時到輔導員處銷假,否則超過準假時間者,按曠課論處。
第八條 其他
(一)學生以欺騙手段請假,一經查出,該生的請假無效,離校時間以曠課處理。
(二)學生凡是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造成事故者,追究相應的責任。
(三)學生請假時數(shù)不得超過一學年授課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則即予以休學。
(四)所有學生、班干部、輔導員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第九條 本制度由廣西工程職業(yè)學院藝術設計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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