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程院財務字〔2012〕17號
廣西工程職業(yè)學院學生欠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校學生繳費行為,保障學校事業(yè)健康有序地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十條“未按學校規(guī)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之規(guī)定,我校所有在籍學生有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物價局批準的學費、住宿費等應交費用,因欠費未取得學籍的學生不能享受在校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經濟困難的學生在入學報到時不能按時交清費用的,可申請辦理緩交,填寫《廣西工程職業(yè)學院學生緩交學費申請表》。辦理緩交程序如下:
(一)每學年開學報到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到學工處領取《廣西工程職業(yè)學院學生緩交學費申請表》,按照要求真實填寫申請表的內容。
(二)審批程序:輔導員→系部主任審批→學工處→主管院長→財務處→注冊;各院部必須嚴格審核把關。
(三)注冊后,才享受學校建立的“獎、貸、助、勤、補、減、免”的助學體系接受資助的權利。
第四條 經濟困難學生應當積極爭取生源地助學貸款,對欠費而不主動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視為無故欠費。
第五條 無故不按時足額繳納應交費用(如學費、住宿費)的非經濟困難學生視為惡意欠費。
第六條 對無故欠費或惡意欠費學生,學校有權作出以下處理:
(一)將學生欠費情況記入本人誠信檔案,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二)取消欠費學年度評優(yōu)、入黨、專轉本、獎學金評選資格;
(三)延緩注冊學籍,或延緩參加期末各科考試(考查),或延緩登記考試成績;
(四)對畢業(yè)離校的學生,必須向學校提交還款計劃,同時緩發(fā)畢業(yè)證、學位證,緩辦畢業(yè)派遣手續(xù)。
第七條 學校保留追繳和公布惡意欠費學生名單的權利。
第八條 財務處應將欠費學生的名單每學期放假前一個月通知所在分院及有關部門。
第九條 各分院輔導員具體負責欠費學生的催收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學工處、財務處負責解釋。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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